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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东绿茵┃ 上市公司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中获得司法救济

2021-08-05 02:30:25 www.021dsc.com 2

2020年4月25日,上海复旦富华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事宜进展情况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福华制药有限公司。,公司于4月23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的公告。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上海计程车一办[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函》认定该制药公司已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并贷记。代扣代缴进项税,决定收回增值税2223141.03元、企业所得税15801599.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57.05元及各项附加。该决定还通知,如果制药公司与第一检验局在纳税问题上存在争议,必须首先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付清上述款项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代理机构应当自认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税务代办公司

该公告没有解释该制药公司获得的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具体情况。本文仅从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救济角度对该案进行分析。


1.税务纠纷的双重预审程序


对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纠纷,我国采取了双重事前程序制度,即税前清缴和事前复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先行缴纳、提取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前清缴的目的是确保及时收到税收,防止纳税人滥用诉讼权利。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一些纳税人由于财政困难、无力纳税以及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而损失了金钱。行政复议启动后的行政诉讼权相当于变相剥夺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预复议是以行政内部救济为主,以税务机关人员处理税务纠纷更专业的上级地位为前提,确保税务纠纷解决效率,缓冲税务企业冲突,减轻法院案件负担,但由于争议始终在税务机关内部,难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将增加纳税人的维权成本。也许是因为对双重介词的批评,特别是纳税介词,甚至取消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一定调整,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缴纳,,根据复议机关的税务决定,撤回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征求意见稿也扩大了双重介词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关于“与税收直接相关的行政处罚”的争议。现行税收征管法将行政处罚排除在税收前置之外,行政复议只是一种可选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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