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人房屋租赁发票开具指南
01.承租人要求我提供发票。我是个人。我可以代表我申请开具发票吗?
回答:是的。根据《个人租赁房地产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第4条规定,如果征收点代表出租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授权的征收点不能代表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人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或委托,出租人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承租人为个人的,出租人不得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收款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签订委托收款协议的单位。
此外,根据《个人租赁房地产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小微企业可享受租赁收入的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不允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名下有一所房子要出租。代表我开具发票时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根据上海市《个人出租房地产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私人房屋租赁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此外,个人出租房地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预收的形式,可在预收租赁期内均匀分布。如果租金收入总额不超过10万元,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03.我如何查询可以代表我开具发票的私人房屋租赁机构?
答:您可以登录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在主页上选择【税务服务】,点击页面右下角【各区私人房屋租赁征收点】,浏览全市私人房屋租赁征收点。
您也可以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首页选择【我要查】,点击【个人房屋租赁税征收点检查】,输入相关条件进行检查。
04.申请私人房屋租赁代理发票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私人房屋租赁发票需要以下材料: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2) 房地产产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房地产所有权的复印件(首次提供)(3) 出租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 私人房屋租赁合同正本和副本(首次提供)(5)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6) 如果承租人是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承租人是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提供)。
05.现在提倡“非接触式税务处理”。我可以在线申请开发票吗?
回答:是的。在上海电子税务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后,您可以选择【我想做税务】-【发票使用】-【私人租赁代理发票(适用于住宅房屋)】代表发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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