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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如何应对商户在付款后拒绝开具发票

2021-07-12 16:57:51 www.021dsc.com 2

上海税务代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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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一位小股东在一封信中表示行使股东知情权,并要求我公司提供具体文件供其查阅。但股东主张的文件客观上不存在,我公司无法提供。请问,如果后续股东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检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贵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客体即具体文件不存在,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公司章程、会计账簿等公司依法必须编制的文件、资料,法院将依法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对其他材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材料的客观性、合理性作出判断。例如,公司章程只规定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请求查阅、复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无事实根据的,不予支持。

你好。请问行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不是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积极公开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收费项目及其依据和标准。


因此,就您的情况来看,行政收费项目及其依据和标准属于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你好。有一家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也被告知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远远高于所欠数额,而据了解,这家公司的几位股东已完成全部出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能否申请对方破产?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偿。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破产可能性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其有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 明显缺乏偿付能力。人民法院不得以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支持债务人无破产理由的主张。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2019〕254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第六条【股东出资是否加速到期】的规定,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已经用尽执行措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有破产理由,不申请破产的(2) 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会(大型)会议通过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

因此,就您的情况而言,鉴于对方公司的注册资本远远大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且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足额缴纳出资,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贵公司也不能以资不抵债为由向对方公司提出申请,但贵公司可以要求对方股东在非投资范围内对贵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我在店里买了点东西,但付款后,店里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给我开发票,并说如果我不开发票,可以打折。请问,商家这种不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经营收取款项的,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应当开具但不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就你提到的情况来看,商家拒开发票是违法的,你可以向税务局举报。


你好。我和两个朋友原本计划资助一家公司一起做生意,其中一个朋友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三个人最终决定不开公司。但在此过程中,负责办理此事的朋友曾以公司筹备组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办公用房租赁合同,还为此欠了一些费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需要承担相关的费用和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创办人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未设立法人的,其法律后果由创始人承担。一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因故不成立,债权人要求发起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设立公司的费用和债务,人民法院有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出资比例没有约定的,按等额分担。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不能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的情节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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