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通发票给个人行吗,买主头上写“个人”,其余空白?
发票的处理是会计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内容。今天,小编总结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集~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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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普通发票给个人行吗,买主在发票头上写“个人”,其余空白?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对外收款,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顺序开具。栏目中,所有复印件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数字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一次打印全部份数,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单和扣款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02
问:对于员工报销的高铁,车票上只注明身份证号,没有姓名,这张发票能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
答:凭旅客身份信息获取国内铁路列车票价,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如下:第六条规定进项税额扣除额的计算。
03
问:我公司购买的车辆已缴纳购置税。请问在哪里可以找到购置税发票?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车辆登记业务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纳税信息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一条,自6月1日起,2019年,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印制、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无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
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况为: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转账或现金),银行向国库缴税,国库已发回《纳税簿(银行代收专用)》;纳税人通过横网电子纳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纳税的,纳税成功;纳税人在纳税服务大厅以现金支付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收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印制《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电子版)》(见附件),或者自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上查询和打印。
04
询问:
我是武汉一个社区的业主。我租了一个停车位,按月/按年付款。当我去物业开停车罚单的普通发票时,发票必须开给我工作的公司。物业要求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车位租赁合同,这是税务局的要求。现在有这样的要求吗?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收缴对外经营活动的费用。该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接受劳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取得收款人的发票。取得发票时,产品名称和金额不需要更改。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如实开具全部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
(1) 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自行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写发票,填写项目,填写内容。字迹真实、清晰,所有复印件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单和扣款单加盖发票专用章。
05
询问:
分公司已经取消了,我怎么查报税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
办理材料:1.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纳税人身份证明。2.纳税人书面查询申请: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复印件1份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实无误后退回原件)
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1.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并提交:(1)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查验后退回)(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办理地点:1.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渠道自有涉税信息,通过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可以查询纳税情况、税收抵免评估结果、涉税事项处理进度等。具体地点和网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2.无法自行获取所需涉税信息
06
询问:
如何发行红字电子特价票?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纳税人实施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新纳税人,实施增值税电子发票。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用票”)后,出现销货退回、开错发票、暂停应税服务、销售折扣等情况,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用票。与红字纸特价票发行流程相比,纳税人在发行红字电子特价票时,无需收回已发行的蓝字电子特价票,具有操作简单方便的优点。
具体来说,红字电子特价票的发行流程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由购销双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根据购票人是否使用过电子特价票进行扣款,有两种方式出具“信息单”。第一种是买方签发的“信息表”。购票人使用电子特价票抵扣的,购票人应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信息单”并上传。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单”不需要填写相应的蓝字电子客票信息。第二类是卖方出具的“资料单”。如购票人未使用电子特价票进行扣款,则卖方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单”。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单”需要填写相应的蓝色文字电子客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自动验证。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上传的“资料单”。系统通过自动校验后,生成一张带有“红字发票信息单号”的“信息单”,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第三步是卖家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特价票。
卖家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找到已验证的“信息单”后,可以开具红字电子特价票。红字电子特价票应与“信息单”一一对应。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购票人已使用电子特价票申报扣除的情况,购票人出具“信息单”与出卖人出具红字电子特价票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时差。进项税额转出当期所列增值税税额时,购货方暂按“信息表”执行。取得卖方出具的红字电子特价票后,与“信息单”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收款人丢失或损坏已开具的电子特价票,可根据发票编码、发票号、开具日期、金额(不含税)在全国增值税发票验证平台验证通过后下载电子特价票。如果您没有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出票方索取电子特价票原件。